中国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章程
2023-10-25
来源:中国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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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国家创新与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服务国家经济与社会创新发展为使命,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开展国内国际重大理论和战略问题研究,促进国家发展战略的理论及实践创新,研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作贡献。同时,围绕国家在改革发展、创新驱动方面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举措,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重大理论和战略问题研究。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出发,开展国际战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及能源、网络战略等重大课题研究,为宏观决策及政策制定提供建议。

(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关注国内外创新发展理论、创新管理方式、创新战略等前沿发展态势,推动创新体系、创新管理、创新能力、创新政策、创新国际比较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构建创新研究新平台。

(三)科技创新研究。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和新发展理念要求,研究科技政策、体制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路径、战略新兴产业等问题,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四)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组织和举办相关国际会议、论坛和研讨会,为国内外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的互利合作、共同发展搭建平台。

(五)学术研究和成果出版。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讲座和沙龙等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辑出版相关学术资料、专著及多媒体作品。

(六)政策咨询服务。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对相关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研讨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研究和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