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洋资源经济潜力及战略价值的不断提升,国际海域尤其是海洋保护区的资源开发利用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海洋保护区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防止海洋资源过度开发和栖息地退化的有效方法,是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地理有利国和地理不利国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文章指出,当前,美西方作为海洋保护区建设的倡导者,借保护之名,依托政治、经济、科技、军事以及地缘等方面优势,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软竞争”“软遏制”“软围剿”。而我国兼具发展中国家、海洋利用国和地理不利国三重身份,更应加紧研判,维护国家战略利益。
本文选自《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季刊)2024年第3期,作者为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海洋环境与资源研究室主任郑苗壮。文章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公众号立场。

郑苗壮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海洋环境与资源研究室主任
海洋保护区是指在一定海洋区域内,为实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而对各类海洋活动采取管控措施的区域。海洋保护区作为综合性管理工具,在解决自然变化和海洋活动损害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是养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也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2022年12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第二阶段会议通过《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确立了到“2030年前至少保护30%海洋”的政治目标(简称“3030目标”)。该目标规划了未来近10年海洋保护的共同愿景,各国下一步将加快推动海洋保护区落地。海洋保护区的落地不仅将对各国近岸海域的经济开发活动产生重要影响,还将深度调整公海活动的范围和开发方式,推动海洋秩序由开发转向保护,进而重构世界海洋政治地理格局,重新分配各国的海洋利益,对各国安全和发展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基本情况
(一)海洋保护区多位于国家管辖海域
从地理空间上看,海洋保护区数量的99%、保护面积的89%位于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据联合国环境署(UNEP)数据显示,至2024年6月,各国已建立海洋保护区18199个,面积2928万平方公里,占全球海洋面积的8.12%。其中,在管辖海域的保护区面积为2584万平方公里,占各国管辖海域面积的18.3%;在管辖海域外公海的面积为318万平方公里,占公海面积的1.14%。国家管辖外海域仅有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划设的南奥克尼群岛南部陆架公海保护区和罗斯公海保护区,以及奥斯陆-巴黎委员会在东北大西洋公海设立的查理-吉布斯等8个公海保护区。
(二)海洋保护区大部分为海洋地理有利国所创建
从国别上看,海洋保护区的保护面积大部分为海洋地理有利条件优越国家所创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前殖民帝国,以及帕劳、密克罗尼西亚和斐济等小岛屿国家的管辖海域面积广阔,它们依托远洋岛屿建立了近50个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的超大型海洋保护区,其保护比例已接近或超过30%。而波罗的海、地中海、加勒比海等闭海或半闭海沿海国,管辖海域面积有限,且多为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密集的海域,受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活动等因素制约,所建立的海洋保护区面积普遍较小、保护比例相对较低,落实30%保护目标的空间不大。
(三)部分海洋保护区没有实际落地
从实施效果上看,全球海洋面积2.6%的保护区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计划,也没有为海洋保护采取实质行动举措,保护措施停留在“纸面上”或“口头上”,也就是没有被保护的保护区。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海洋面积的1.5%,约540万平方公里的保护区没有制定管理计划,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区,保护区存在于“纸面上”。全球海洋面积的1.1%,约400万平方公里的保护区仅为相关国家在联合国海洋大会等国际会议上,喊出的政治口号或作出的政治承诺,没有被指定为保护区,保护区停留在“口头上”。
(四)海洋保护区管理措施与发展水平倒挂
从管理强度上看,发展中国家所设立的海洋保护区,管理强度普遍较高,多采取禁止或严格保护的管理措施,对经济社会活动影响大;而发达国家在保护价值高、经济社会活动密度大的近岸海域,海洋保护区面积小、比例低、管理措施较为宽松,反而在保护价值相对较低、经济社会活动较少的远洋岛屿地区,保护区面积大、比例高、管理措施严格。美国26%的管辖海域受到保护,其中本土海域保护比例仅为2%,其中的86%为多用途保护区,不足1%为禁止人类活动的禁捕区。而太平洋远洋岛屿地区保护比例高达52%,占美国海洋保护区总面积的90%以上,且几乎全部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
发展趋势
(一)海洋保护区建设速度加快
《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为各国划设海洋保护区提供了法律依据。1970年,全球仅有27个国家在领海建立了118个海洋保护区。1994年《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后,海洋保护区建设速度加快,保护范围从领海延伸至专属经济区,保护区面积成倍增长,保护面积增加了15倍以上。特别是2016年以来,美西方加快海洋保护区建设步伐,在远洋岛屿管辖海域大范围扩建保护区,新增海洋保护区面积超过1100万平方公里,约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0%,为过去几十年海洋保护面积之和。
(二)海洋保护区趋于大型化
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引领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地理条件优越的发展中国家推波助澜。全球85%的海洋保护区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而在管辖海域和公海有50个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保护区,面积约2350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球海洋面积的6.6%、海洋保护区面积的80%。大型海洋保护区建立时间短,多为2001年美国西北夏威夷群岛国家海洋保护区之后所创建。自此之后,美国通过“我们的海洋”大会等会议对外兜售,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积极跟进,小岛屿国家推波助澜,以远洋岛屿为支点掀起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浪潮,多数远洋岛屿的管辖海域多已被整体保护。
(三)海洋保护区向深远海布局
海洋保护区已出现由近岸海域向深远海拓展的发展趋势,未来将主要落在公海。当前,全球海洋保护区数量的90%以上分布在近岸海域,寓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难以大规模创建海洋保护区。加之各国管辖海域面积有限,而公海面积广阔,保护比例低,保护区从近海向深远海布局成为必然。当前,已有中国、美国等近130个国家支持“3030目标”或加入“3030目标”高雄心联盟,欧盟、法国等国推动该目标与《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简称《BBNJ协定》)的公海保护区制度挂钩,力推大型保护区向公海布局。
(四)公海保护区划设目标区有共识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在通过为公海保护区划设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推进保护区全球快速布局。当前,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了全球重点海域的生物多样性调查,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确立了约343处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的海洋区域,其中90余处全部或部分位于公海,识别了下一步公海保护区划设的目标区。据统计,皮尤基金会、绿色和平等各类国际组织建议优先保护孟加拉湾、阿拉伯海、菲律宾海等29处区域,并识别了约1.5亿平方公里需要保护的公海区域,占全球公海面积的70%。
(五)公海保护区严管或是主基调
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及基里巴斯等小岛屿国家已在远洋岛屿划设海洋保护区,把整个或大部分管辖海域划设为保护区,并普遍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管控措施。据统计,20%的全球海洋保护区对航行、捕鱼和采矿等海洋活动采取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措施。全球面积最大的100个海洋保护区,有36个执行严格管控措施。公海作为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公域,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正在力推将其在远洋岛屿的管理实践向公海适用,企图通过管控各类海洋活动来重新划分海洋活动空间,再次调整各国的海洋利益。
影响分析
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联合国等框架下推动海洋保护区建设,表面上是为保护海洋,其实质是把保护区作为海洋地缘竞争的重要工具,通过将其“武器化”巩固自身的海洋统治地位。
(一)操纵环保话语限制新兴国家发展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长期运作下,把保护海洋与国际道义挂钩,海洋保护区建设被塑造成为“政治正确”的全球性运动。为解决全球性海洋问题,美西方大打“保护牌”,竭力推行维护自身利益的海洋政策,奉行“双重”标准,把发展与保护的矛盾转嫁到发展中国家,要求其牺牲发展利益保护海洋环境。它们把持国际海洋新规则制定的主导权,通过吹嘘承诺、错误解读等更隐蔽的叙事手法,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3030目标”与公海保护区制度挂钩,以此实现海洋保护区短期内在公海快速布局,达到限制其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以保护为名强化空间管控
《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各国的管辖海域得到大幅拓展的同时,也极大缩减了向各国自由开放的海洋空间。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通过远洋岛屿扩张了其管辖海域,并在占据或控制的远岛区域大规模划设海洋保护区,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强化管理海洋航行、海底通信、渔业捕捞、深海采矿、海洋科研等海洋活动。它们的管辖海域和公海保护区连接成片,依托对深入大洋的远洋岛屿加强管理,可把其控制的海域“合法”向公海拓展,夺取对公海的空间利用和资源开发的控制权,达到扩张势力范围的目的,威胁他国海洋安全、挤压他国发展空间。
(三)抢夺新时期公海控制权
公海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竞争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球90%的国际货物贸易进出口通过海运完成,99%的国际互联网、数据和电话通信依赖国际海缆传输。在和平合作发展为时代主题、国际力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大背景下,创建公海保护区是传统海洋强国对新兴海洋国家实施“软竞争”和“软遏制”、继续维持海洋霸权的重要手段。美西方掌握着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的资料数据以及公海保护区选划的科技话语权,以设立公海保护区为名,行圈占与管控之实,通过远洋岛屿为支点强化对海上贸易流和数据流的控制,进而谋取新时期新型海洋控制权,巩固维持其霸权地位。
(四)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治理叠加共振
海洋已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重要议题,近岸海域及其红树林、海草床等生态系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缓冲器”,而这类生态系统在远洋岛屿分布相对较少,不是减缓气候变化影响的重点海域。美国和欧盟在气候峰会等框架下,强推气候与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链接,使两大国际进程相互交织、互为联动,而海洋保护区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养护生物多样性发生共振的“震中”。应对气候变化被写入《BBNJ协定》公海保护区制度的主要目标,识别气候变化的影响成为识别公海保护区的重要指标。在气候变化要素的加持下,公海保护区作为政治议题日益受到重视,划设进程可能被迫加速,反而脱离了保护的实际需要。
(五)抬高海洋产业发展的环保门槛
21世纪以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综合实力快速提升,航行、捕鱼、科研等海洋活动范围大幅拓展,总体规模超越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态势持续上升。为维护其海洋主导地位,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其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先发优势,试图把自身技术要求和环保标准上升为全球普遍适用的国际规则,在国际海事组织等框架下人为抬高海洋活动的门槛,以此限制新兴国家开展海洋活动,达到影响其经济发展的目标,并进而通过国际规则放大其产业优势,在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占据先机。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陆续颁布绿色船舶更新计划,宣布到2030年前将90%的船舶替换为LNG或电力船舶。七国集团以及美国与刚果(金)等组建关键矿产联盟,企图把控主要战略性资源供应,以环境不确定性为由,要求暂停深海采矿。
启 示
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海洋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领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依托。当前,国际海洋秩序深度调整变革,我国兼具发展中国家、海洋利用国和地理不利国三重身份,在海洋保护区即将全球布局的时代背景下,应加紧研判其战略目的以及对世界海洋政治地理格局产生的深远影响,从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快着手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在近岸海域亟需深度统筹开发与保护,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积极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加大珍稀濒危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科学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妥善处理保护区划设与各类海洋开发活动的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留出应有空间。
(二)在与日本、菲律宾等海洋邻国存在争议的远海海域加紧调查,抓紧填补科学认知空白,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义务。尽快形成海洋保护区划设方案并适时打出,对海上航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渔业捕捞、科学研究、舰船坐滩等各类活动加强管控,丰富斗争制衡手段,为落实“3030目标”贡献力量。
(三)在公海大洋提升综合认知水平,捍卫航行、通信、捕鱼、科研等合法权利,保障海上战略通道和海底通信安全畅通,维护国际海底矿区和公海捕鱼的海洋权益。提升国际深海治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贯彻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等理念,与友好国家打造统一战线、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公海保护区设立和运行塑造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避免陷入环保陷阱。主动预置公海保护区,破解潜在的公海保护区遏制战略,为国家经济正常运转保驾护航。
(四)加大先进技术和高端装备研发支持力度,推进绿色低碳科技革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涉海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广船舶使用低碳降噪的技术装备,通过使用更加清洁的燃料,提高船舶运营效能。更新渔业捕捞等开展海洋活动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加速与发达国家标准接轨,做好适用国际新标准的准备工作。
本文选自《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季刊)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