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革命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新质生产力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能,其内涵已超越传统生产要素的简单叠加。发展新质生产力,真正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中国必须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潜力,让各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找准自身定位,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全面科技创新合作,实现有效协同,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本文提出要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科技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创新收益”协调分配制度,促进跨组织机构、跨地区的科技创新合作;减少政府的非市场化行为对市场正常运行的干扰;强化道德教育、加强法律规制等,以期为健全中国的市场信用体系,构建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系统,实现全面的科技创新合作奠定制度基础。
本文原载于《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季刊),作者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张古鹏。文章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官方立场。
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强调技术的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以及产业的深度转型升级。要突破技术封锁,发展新质生产力,真正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中国必须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潜力,让各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找准自身定位,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全面科技创新合作,实现有效协同,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纵观全球,任何一项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都不是单单依靠某一个团队、某一家企业或者科研院所就能完成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充分利用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组织机构(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公立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比较优势,发掘其科技创新潜力。这需要在各个行业的各类国内企业、各个领域的科研机构,乃至各级各类高校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让其全面参与到我国的科技创新事业中来。
进一步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充分维护各类组织机构的切身利益,促使其更加主动且切实地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科技创新合作,有助于构建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系统,实现全面创新、全面技术突破奠定制度基础。
当前我国各类组织机构间科技创新合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彼此间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存在以下障碍: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仍不足,限制了组织机构间的科技创新合作。虽然我国一再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现实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仍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如互联网上常见的相同或相似类型产品的相互模仿抄袭,也有较为隐晦的产品内置技术模仿抄袭。虽然适度模仿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创新能力,但具有一定自主创新能力的组织和个体也可能会成为被模仿抄袭的对象,其投入难以得到合理回报,从而伤害整体创新能力。这就使得国内组织机构间在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时会有所保留,担心自己的核心技术被对方模仿抄袭,导致合作难以深入。
第二,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因各类制度限制和信任危机导致合作不畅。我国央企和国企受到政府诸多管控和约束,使得央国企在同其他企业合作时倾向于保守,对于一些正常的市场合作行为也有所顾忌。例如,企业间的委托分析项目合作往往需要央国企一方提供数据,小微企业一方负责技术分析。而数据作为一种容易被复制的无形资产,如果被小微企业掌握,就有可能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即使签订数据保密协议,对数据做脱密处理,央国企也惧怕担责,故经常要求小微企业将其分析技术全部提交,由央国企自己的工作人员做分析,中间出现问题再由小微企业做调试。这无疑增加了交流成本。此外,由于分析技术涉及到小微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他们往往不愿意将其交给央国企,由此进一步导致了合作障碍。
中国大企业还存在隐晦地侵犯小微企业利益而难以被法律制裁的行为。如某大型平台公司运营的多是模仿其他小微企业而开发的产品。这些小微企业在找大型平台公司洽谈合作并展示其产品时,不得不泄露其中的部分立意、风格和内容。这时大型平台公司可以制作一个相似的产品,再借助其平台优势宣传、推广和运营。由于对此类行为的调查取证、诉讼过程繁琐耗时,其中产生的各类成本是多数小微企业难以承受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约束经常会出现失灵的情况,组织间也难以建立对彼此的高度信任。比如上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难以受到法律制裁的,因为侵权者在侵权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产品或技术做较大改动,这时从法律角度出发很难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明确定性。
长此以往,中国的小微企业便失去了自主创新的动力,成为了大企业的附庸。例如,中国的中小微企业2021年的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营业收入)在7%以下,而美国NSF统计数据显示,美国中小企业2018年的研发投入强度为9%。按照突破性创新的规律,小微企业比大企业更善于发现并跟踪市场前沿技术,大企业则由于存在研发惯性,在面对前沿技术时更倾向于保守。
欧美国家的小微企业创新动力十足,如美国谷歌公司的安卓操作系统最初便是其2005年收购的一个成立仅22个月的初创公司Android开发的。而谷歌公司在收购Android公司之前,已同其创始人安迪·鲁宾有过深入交流,并已经对安卓操作系统原理有了深入了解。尽管如此,谷歌公司仍然没有选择自己开发该系统,而是选择以5000万美元高价收购Android公司,从而展现出了良好的市场信誉。由此可见,大企业以身作则,高度遵守市场规则,才能够真正激发众多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
第三,产学研合作中不同类型组织间的相互信任程度不足。校企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各机构间的根本目标不一致,降低了双方的信任程度。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最主要考核目标一般是学术产出,故倾向于将技术一次性转让并在日后较少投入合作精力。而企业更关注的是科技成果产生的长远的经济效益。由于技术的商业化周期往往较长,企业更加需要参与合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一方长期、持续地投入精力。在目标考核导向存在错位的情况下,企业难以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产生高度信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于企业也缺乏信任,主要是担忧在科技成果后续的商业化阶段获取不到对等的报酬,或者企业一方隐晦扩大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虽然产学研合作双方可以通过签订正式合同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但仍然难以避免其中隐形的道德风险。
第四,政府过多的非市场化行为降低了地区市场信誉,限制了创新要素的跨地区优化配置。在现行的官员政绩考核体制下,我国各地官员之间在职级晋升方面存在一定竞争关系,使得中国的市场当中存在较多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化行为。这导致地方官员在看待跨地区市场行为时更加看重自身利益,尤其是短期的利益。由此限制了创新要素的跨地区优化配置,进而导致出现企业跨地域市场信任危机。例如,位于山东省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某农业企业前往甘肃省投资,联合当地企业发展产业时,当地企业被甘肃地区政府要求保持其独立自主性。并购、更换商标等常规市场操作也受到了当地政府的严格控制。这无疑降低了当地的市场信誉,进而增加地区间技术转移的难度。位于北京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也曾被要求在北京当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而由于北京市农业、制造业等产业规模有限,难以承接大量技术并真正实现落地转化。
提升我国市场信用体系水平,实现全面科技创新合作的政策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新型社会信用评估监测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治理体系。打通“数据孤岛”,逐步整合全国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司法、社保、商贸、科技、知识产权等各领域的数据,建设一体化社会信用评估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的动态评估和实时监测,让违反市场信用的行为无处遁形。
第二,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知识产权登记、确权、监测机制,借助智能信息手段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可在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从不同渠道(如专利数据库、商标注册信息、著作权登记等)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整合,通过签订智能合约等手段,建立透明的知识产权确权机制,确保知识产权的登记信息不可篡改,并形成全面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此外,还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自动识别知识产权相似性,检测潜在的侵权行为,以提高监测效率,降低执法成本,进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第三,探索建立“创新收益”协调分配制度,促进跨组织机构、跨地区的科技创新合作。要真正实现积极主动的科技创新合作,需要使相关各方都能从中获得合理回报。为此,有必要探索建立“创新收益”统计、核定、转移支付机制,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输出较多的地区、机构、企业乃至个人予以合理激励,在奖励其创新成绩的同时,为其继续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撑。同时,还要完善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长效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产业布局的统一协调规划和宏观政策指引,强化利益协同,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合理分工、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合作局面。
第四,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屏障,减少政府的非市场化行为对市场正常运行的干扰。各类组织机构间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基础是一以贯之的市场规则和恒久稳固市场秩序。政府需要充分尊重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接受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尤其在面对本地企业处于市场竞争劣势地位,或者本地企业更多惠及其他地区等情况时,在探索共享“创新效益”基础上,做到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市场行为,从长远利益和整体性视角处理好创新合作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第五,强化道德教育、强调契约精神、加强法律规制。为了提升全社会道德水平,政府需要以身作则,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高度的契约精神引领社会发展的方向。政府还需要对各类组织开展常态化道德教育,提升各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中国科技自立自强事业当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他们在新时代新使命的感召下自觉升华契约精神。要更加重视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举报线索,缩短立案流程,简化立案手续。对于确认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非法行为,要主动加强行政执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做广泛宣传,以儆效尤。必要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完善,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